甘肃能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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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改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已经,应当说明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出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报告、审核、传递、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准备相应的资料,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报告、审核、传递、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遵
循以下程序:
议通过后的相关议案报送证券部;
长审阅;
  (二)当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遵循以下程序:
部;
  (三)各部门、子公司及下属单位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后,在发生下
列情况时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述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判断是否履行信息披露,需要披
露的应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
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
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
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
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
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2008年7
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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