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组织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相关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
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