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目 录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西九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人
员的身份进行必要的登记、核对工作,请出席会议人员予以配合。
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其他出席者,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签到并登记确
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
量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得参与现场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
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发言或提问,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
商业机密以及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或质询,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回答。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
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
为“弃权”。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由主持
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六、股东大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正常议事程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
调整为静音状态。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
衅滋事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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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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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 A 座 2116 公司大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张建国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辞,宣读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审
查会议有效性;
二、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六、休会、汇总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复会;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监事签署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十、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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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定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股份后为 618,703,94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 185,611,183.20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
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
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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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
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对比表详见附件 2-1 和附件 2-2。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 2-1:《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 2-2:《<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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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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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
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
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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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和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或提议人已按要
求修改或补充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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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
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
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
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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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
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
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
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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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
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
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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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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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法规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本规则。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
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
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设
务。 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和意见。
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项: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料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在监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或提议人已按要求修改或补充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
会议的通知。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发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向监管部门报告。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
当予以撤换。
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 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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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
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
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
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由董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定办理。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
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对上市公司
的特殊规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部分条文删减后,对其他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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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3-1。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 3-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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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1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
在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公司在
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
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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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拥有
的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将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多名候选人。
股东投票时,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累积投票选举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对提案组内一名或几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后,对提案组内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即不再拥有投票权。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作为有效投票,视为弃权。股东投票少于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时,该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
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
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
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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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及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
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再次选举仍采用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低于”、
“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