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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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独立董事认为:
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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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
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处
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
属条件成就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41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48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五、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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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情况。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纪鹏、贺强、管清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