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 同益中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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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科
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证券法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登
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书面保
密承诺;
 (六)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
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科
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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