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
)作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
用 49,653,236.30 元(此处为含税金额,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 40,336,667.43 元、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2,110,000.00 元、律师费 1,800,000.00 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 4,750,000.00 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656,568.87 元),上述发行
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人民币 2,803,471.73 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等公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合计 50,081.69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保障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变更如
下:
增加前 增加后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奥精医疗、山东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 山东奥精生物科技
山东潍坊 奥精生物科技有 北京、山东潍坊
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
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
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
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公司会根据募投项目实施
进展,分阶段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ric Gang Hu(胡刚)
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3,333.333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5 号 3 层 A305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开发
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
经营范围
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奥精医疗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奥精健康
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
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
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
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
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