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理邦精
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严格
控制相关风险。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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