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其拥有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
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茹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袁辉先生为财务总监,其中聘任李小波先生为副总经理
兼首席技术官,聘任宫泽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具备担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三、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董事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处理。
四、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恒信东方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的处理。
五、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中孟楠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除此之外,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办法》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层面的考核。公司层面考
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归属
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挑战性
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一致通过《恒信东方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洪涛、汪军民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