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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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等
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
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
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学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以及本制度,重点强化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等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及责任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初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就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做出特别提醒,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底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核查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
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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