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
营带来的影响,与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
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宋夏云 蔡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