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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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豁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 2 天的通知期限,并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确认对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无异
议,同意本次会议的有效性不会因该豁免事项而受影响。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
格。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经逐项
表决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为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在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系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62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533,54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股数为准。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不转让前述认购的上市
公司股票。
  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如转让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
购的股份,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278,385,574.8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注册
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编制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五)、审 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编制了并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
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
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上市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
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市公
司相关监管要求,与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作为特定对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汇隆华泽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1
号)。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
案》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预计持有 73,053,00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1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汇隆华泽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
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鉴于汇隆华泽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汇隆华泽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号)。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实施和完成公司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条款和方案进行
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发行对象、认购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决定设立
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本次发
行的方案相关的各项事宜。
  (2)授权董事会决定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所涉股票的
发行及上市申报工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批准、制作、签署、修改、补充、
报送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材料或其他必要文件,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
见,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
报、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
  (3)授权董事会制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
程中的各项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
用相关的协议及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公告、制度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
施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所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限售和上市等相
关事宜。
  (6)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
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政府部
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若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市场状况发生变化,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8)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
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对
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的延期实施或终止实施,或者按
照新的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
即期回报政策及要求发生变化时,根据新的政策变化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
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回报
填补措施,并处理与之相关的各项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
况下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11)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
规另有约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授权人士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2)上述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
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授权议案之日
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借款并由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公司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
款,借款总额不超过 9,000 万元,1 年期限,借款年利率 6%。本次借款由公司子
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
司申请借款由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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