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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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jian Nebula Electronics ., Ltd.
注册时间 2005 年 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石狮路 6 号 1-4#楼
邮政编码 350015
电话 0591-2805 1312
传真 0591-2832 8898
公司网址 http://www.e-nebula.com/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以检测技术为核心的智慧能源解决方案关键部
件专业提供商,业务覆盖动力锂电池、储能锂电池、消费及小动
力锂电池等多个领域。公司以电池仿真测试、电池过程测试及生
产制造执行系统(MES)为核心,向下游的电池制造企业及新能
源汽车企业提供电池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公司以多年累积的锂电
池测试技术、大功率电力电子测控技术为基础,开发储能变流器
主营业务 (PCS)、充电桩等系列产品,并与锂电池、储能行业头部企业进
行战略合作,向交通行业用户、新能源汽车后服务市场用户等下
游客户,提供建设光储充检智能超充站的核心组件;公司通过全
资子公司福建星云检测与下游电池客户深度合作,为下游客户提
供锂电池检测服务;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
号召,通过参股公司积极参与充电运营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池检
测服务等后服务市场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研发及创新,积累了雄厚的技术优势,坚持
依靠持续的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在锂离子电池检测
领域的技术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公司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凭借“新
能源汽车能源动力系统关键共性检测技术及标准体系”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
等奖。2022 年公司获得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颁发的“国家企业
技术中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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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持续推进研发投入的同时,也高度重视科创成果的转化,通过多年的
发展,公司在生产领域积累了众多的专利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公司将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技术储备作为公司研发的首要工作。公司十分注
重技术创新,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了公司的持续成长。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
占营业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研发支出 4,307.14 17,257.98 13,841.77 8,197.23
研发支出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
注:2023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总额 254,327.86 254,056.18 199,146.23 121,303.97
负债总额 151,360.34 148,019.24 91,856.40 61,815.16
所有者权益 102,967.52 106,036.94 107,289.83 59,488.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2,665.03 105,702.59 104,608.09 58,753.89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5,700.48 128,022.54 81,069.16 57,485.70
营业利润 -4,698.38 -2,506.47 9,440.13 6,221.72
利润总额 -4,666.44 -2,410.38 9,400.46 6,207.52
净利润 -3,369.54 897.49 9,112.03 5,979.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337.39 894.56 7,604.56 5,699.64
利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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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702.95 -23,673.78 -2,804.14 5,791.09
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428.04 -24,651.99 -16,666.48 -9,944.49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额
主要财务指标 2023-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 1.28 1.35 1.70 1.53
速动比率 0.90 1.00 1.23 1.1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0.57 56.28 42.99 49.08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59.51 58.26 46.13 50.96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30 2.76 2.33 1.98
存货周转率(次) 1.43 1.66 1.78 1.3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1.06 -1.60 -0.19 0.43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8 -1.34 1.01 0.6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综合考虑了当前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后确定了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
并且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拥有良好的储备保障,但由于市场自身具有不确
定因素,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过
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公司采取的市场开拓等措施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效果,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和效益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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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在制定募投项目前已对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并制定了市
场拓展计划,同时具有合理可行的产能消化措施。但如果项目建成后市场环境、
竞争格局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对相关市场开拓效果不足,将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可能对项目投资回报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综合考虑了行业政策、市
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地测算了项目预计效益。但
本次募投项目规模预计较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
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毛利率和期间费用
率等水平,进而对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投资规模较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每年
将新增一定的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虽然在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时,公司已考虑相关折旧摊销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
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造成不利影响,继而对发行人未来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公司主业,公司将延续现有的主要经营模式,项
目实施预计会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因此也可能扩大公司现有的关联交易规模。
若公司未来不能保持治理规范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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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制造行业,业务规模与宏观经济波动和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密切相
关。近年来,新能源及其相关制造行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的
增长速度。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相关市场需求因素发生显著变化,导致下游
客户缩小投资规模,削减采购计划,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新的《高新技
(编号为 GR202035000405),有效期三年。在优惠期内,公司可享
术企业证书》
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上述《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
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
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若未来公司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3)竞争导致的市场风险
公司所处的锂电池设备行业及储能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
的行业,公司依靠领先的以检测技术为核心的整体解决方案、优良的产品性能以
及完善的服务等优势取得了目前的市场地位,若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
不能有效适应市场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难以保持在市场竞争中已有的优势地位,
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5.77%、44.88%、27.78%和 29.01%,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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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产品结构变动、供应链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未来,
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原材料价格和直接人工上涨导致成
本上升以及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综
合毛利率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业绩下滑的风险
行业情况、订单执行、产品销售结构、期间费用投入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
公司拓展市场情况未达预期,持续的研发和销售资源等投入产生效益不佳,可能
进一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8,256.70 万元、30,393.71 万
元、60,039.18 万元和 55,164.67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37.11%、23.23%、34.81%和 32.62%。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资金
实力较强且信用状况较好的锂电池厂家以及新能源汽车厂家等客户,公司与主要
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应的发生坏账风险较小,但若未来公司主要
下游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商业信用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有效加强
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管理,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期间费用投入较高影响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 18,872.27 万元、27,569.70 万元、
心竞争力,在市场、服务、技术研发、管理等方面增加投入。如果公司的持续投
入在未来回报未达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存货管理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7,840.10 万元、35,982.58 万元、
竞争加剧或技术更新导致存货过时,使得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可能导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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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营运资金、加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产生不利影响。
(6)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最近一年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为 94,407.3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73.74%,比例相对较高,客户相对集中,主要系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
高。公司的主要客户多为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等企业,公司目前与主要客户建立
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经营业绩提供了有力保障。若未来公司主要
客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及采购战略发生
变化导致其向公司的采购需求下降,同时其他客户未增加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经营规模扩张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公司的快速发展在技术研发、市场开
拓、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公司的管理层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等将进一步
扩大。如果公司管理水平无法满足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
度未能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本次发行申请
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及
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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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的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
司现有业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
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只能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认可程度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
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38,906,342 股,合计质押 10,496,800 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 26.9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0%。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
该等情况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至
平仓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按约定追加质押物或回购,
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依照融资对象的要求补充担保品或回购,被融资对
象强制平仓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
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38,906,3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26.33%。按照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44,335,168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 192,119,064 股,李有财先生和刘作斌先生二人持股数量不变,合计持股比例
将因本次发行被动下降至 20.25%。公司存在一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比例较低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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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影响。此外,公
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产业政策、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
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
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考虑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
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发行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47,783,896 股,
按此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4,335,168 股(含本数),最终
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
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
生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
调整。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兴业证券授权戴劲、吕泉鑫为星云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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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劲先生,从业以来,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星云股份(300648)、德艺
文创(300640)再融资,招标股份(301136)IPO,福能期货(871101)、锐达科
技(836453)、嘉博设计(839537)、弘扬软件(839009)、晨曦科技(838773)、
绿帆股份(871891)、高速物流(835916)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吕泉鑫先生,从业以来,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源复材(002529)、星
云股份(300648)、福光股份(688010)、腾景科技(688195)等 IPO 项目;福
日电子(600203)、美盛文化(002699)、福能股份(600483)、青山纸业(600103)、
东百集团(600693)、福日电子(600203)、星云股份(300648)等再融资项目;
福日电子(600203)、福能股份(600483)、三钢闽光(002110)等并购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兴业证券指定黄振伟为具体负责星云股份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保荐业
务执业情况如下:
黄振伟先生,从业以来,参与的项目包括:福盺软件(688095)、腾景科技
(688195)IPO 项目,金牌厨柜(603180)、星云股份(300648)再融资项目等。
(三)本次证券发行其他项目组成员
星云股份本次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游元圆、杨家懿、曹丹、杨佳榕、
詹梦原、陈健、傅杰、黄忠武。
(四)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人员联系方式
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
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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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
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
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
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财先生和刘
作斌先生分别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协议》,将其持有星云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
况如下:
股东名 本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购回交易 质押
质权人
称 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 日 用途
李有财 1,800,000 8.14% 1.22% 12 月 29 12 月 29 股份有限 资金
日 日 公司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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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 本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购回交易 质押
质权人
称 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 日 用途
刘作斌 2,180,000 12.99% 1.48% 12 月 29 12 月 29 股份有限 资金
日 日 公司 需求
合计 3,980,000 10.23% 2.69% - - - -
注 1: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和刘作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李有财和刘作斌分别直
接持有公司 14.97%和 11.36%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26.33%的股份,上述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注 2:李有财先生本次质押股数为 1,800,000 股,其中 1,350,000 股为董监高锁定股,450,000 股为无限售流
通股。
注 3:刘作斌先生本次质押股数为 2,180,000 股,其中 1,000,000 股为董监高锁定股,1,180,000 股为无限售
流通股。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保荐机
构已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上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
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
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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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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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履
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法》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等,发
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经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审计报告等,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不存在编制
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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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公告,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
获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及其出具的声明等,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获取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获取公安机关出
具的相关证明,检索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公告,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
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经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等,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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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本次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等,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产业发展受到政府的鼓励与支持,本次募集资金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全部用于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该项规定。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
业务、管理关系不发生变化,业务和管理依然完全分开,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
和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影
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
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依照前二款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
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经核查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申请文件等,2023 年 4 月 14 日,星云股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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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
项。本次发行不涉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为 2017 年
过 6 个月。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具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
合法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
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在发行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则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
的基准日。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
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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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
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八)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
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
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
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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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
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
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
部发行对象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及相关合同,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拟聘请兴业
证券承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十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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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十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
定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查阅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
对相关科目的构成进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检查相关文件等,公司不存在对外
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
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等情形,符合相关规定。
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
解与适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对上述主体进行
网络检索查证、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等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等,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股票的数量上限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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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2021年1月6日到位。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
造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与适用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申报文件等,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
资金33,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支出全部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星云储能系统及电池关键部件制造和检测中心项目”
中仅铺底流动资金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共计36,0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00%,
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次发
行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
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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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
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务 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
事项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
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 项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
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
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
他事项。
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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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
结的保荐工作 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
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已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星云股份申请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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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黄振伟
保荐代表人:
戴劲 吕泉鑫
内核负责人:
石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孔祥杰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杨华辉
保荐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