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在大环境不确
定的情况下实现公司业绩的稳健增长,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事项的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修订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并同 意将
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 计划
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股权激励》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并同 意将
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约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尚未归属的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四、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3年5月9日实施完毕,以实施时公 司总 股本
剔除已回购股份1,408,270股后的2,527,987,7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股权激励》、《利
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应
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35元/股调整为3.31元/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肖 建 华、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