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制度的制定、执行、评估、修改、废止等管理活动,强化制
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制度体系,促进依法治
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本部制定、执行、评估、修改、废止制度适用
本规则。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
单位)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分级分类的制
度体系。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制度,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国资监管制度及要求、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及要求、上级单位
有关规定等,按照公司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制定,以公司名义印
发,在公司内部长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
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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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
查研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
(三)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
相互冲突。
第二章 制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内控管理部门是公司制度建设的归口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制度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制度建设。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公
司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协调常年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
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再监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制定、执行、
修订、废止等制度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制
度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会签、报审报批工作;负责建
立本部门制度台账,制定部门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负责本部门制
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评估;参与审查会签与本部门职
责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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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公司
制度按照管理层级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专项合规
指引三个层级。
第十条 基本管理制度指对公司各主要专业领域的管理原
则、审批权限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对公司总体运作起基础性约
束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具
体规章制度、专项合规指引的依据,其效力等级高于具体规章制
度和专项合规指引。
有关议事规则、制度管理、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薪酬考核、
合规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按权限制
定或批准。
第十一条 具体规章制度是指对公司具体管理事项进行规
范的文件,是基本管理制度的延伸和细化,由经理层按权限根据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其效力等级低于基本管理制度,但高于专项
合规指引。
第十二条 专项合规指引是指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制度,聚焦重点领域、高风险业务等,结合纪检监察、审计、巡
视巡察、国资监管、风险排查等发现的问题,由经理层按权限根
据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制定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操
作指南、行为准则等,是对特定的事项、工作和活动所作出的具
体要求及相应的措施,或者对具体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操作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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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度按照所涉业务和职能范围分为公司治
理类、投融资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务合规
管理类、安全环保生产类、工程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党建群团
类、监督执纪类、技术创新类等专业类型。
第十四条 基本管理制度的名称原则上为“制度”、“规则”
等。具体规章制度的名称原则上为“办法”、“规定”、“细则”
等。专项合规指引的名称原则上为“指引”、“指南”、“操作
手册”等。
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
第十五条 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及业务开展
需要等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拟定形成制度初稿后,应在本部门内
对制度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六条 基本管理制度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
求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上级单位意见。具体规章制度和专
项合规指引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
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所属单位意见。
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起草部门还应依法听取
工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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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意见征求情况和反馈意见
进行认真研讨,必要时可通过集中讨论等方式,对意见建议逐一
研判。对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对不合理或无必要的意见向意
见反馈部门作出解释,并根据反馈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对征求意
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制度送审稿。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组织对制度送审稿进行合法合规性
审查。由起草部门对制度送审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审,经初审
认为合法合规后,提交法务合规部门会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
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法合规后,提交起草部门分管领
导、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制
度草案(制度上会稿),根据制度层级和类型,提交相应决策层
审议。
第二十条 基本管理制度草案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或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根据董事会职权提请董事会审议
(根据相关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定的还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规章制度草案和专项合规指引草案应提请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公司党委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由公司党委会审
议批准。公司纪委、工会、团委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根据党内法规或群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党委或纪委、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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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分别审议批准。
依法依规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进行备案的制度,由制度
起草部门履行相应的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度草案经决策层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办
理发文流程,由相应决策层负责人签发。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长
签发,具体管理制度和专项合规指引由总经理签发。签发时,公
司总法律顾问应与决策层负责人联审联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制度应注明审议会议期数或时间,
内容为“×年×月×日××会”或“第×届第×次××会”等;
若是修订的制度,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会决定修
订”等。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需要保密的制度应设定密级,并仅对特定群体发布。
第二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制度管理台账,并
定期报送制度管理部门。
第五章 制度的宣贯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收到已发布的制度后,负责在本部门内
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制度内容进行宣贯,可以采取传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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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制度印发后,制度起草部门负责按照其职责范
围对制度进行解释、接受咨询并解答疑问。对于重要及适用范围
较广的制度,制度起草部门可组织有关会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对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和宣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制度执行落实工作机制,制度一
经颁布印发应严格执行。制度起草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制度的执行
情况。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制度起草部门、制度管
理部门及公司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评价机制,把制度
执行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考核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员
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制度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各部门每年应定期对其所起草制度的
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提出对该制度继续
使用、修订、废止的建议,或提出制定新制度计划,并报公司制
度管理部门。由制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制度评价工
作,并形成公司当年度制度建设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同步推进公司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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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制度起草部门应组织有关制
度的评价活动: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时;
(二)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模式、主营业务、公司章程、组
织机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时;
(三)公司对经营、管理策略、业务管控流程进行重大调整
或优化时;
(四)制度审计或检查中发现问题时;
(五)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事项发生时。
第三十条 制度评价结果用于识别并确定公司制度建设的
需求,确定公司有关制度的编制、修改、废止等事项,确定公司
制度管理改进创新的空间和实施措施。
第七章 制度的修订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外部政策、市场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变
化时,制度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
止。制度的修订、废止按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制度制定流程执行,
根据制度层级和类型提请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第三十二条 进行修订的制度,在新制度颁布生效后,原制
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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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制度的汇编工作由制度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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