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制度。2023 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前述制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合
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
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
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