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诉讼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3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2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盛宝军 :
独立董事 周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