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德农: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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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
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
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
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
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
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第二十五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得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件时,
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
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告;
  (五)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
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五十四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
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
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刊登补充或更
正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指定
媒体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
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相抵触,以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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