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或“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398 号文《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呈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呈和科
技发行股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及发行结果: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不超过 3,333.34 万股。呈和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3.34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6.48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销费用人民币 41,946,754.56 元后的余额人民币 507,387,677.44 元。已由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
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汇入呈和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6,038,569.34 元,呈和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3,295,862.66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C1035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广州科呈新
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
项目一期
司
合计 45,228.05 45,000.00 -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463.75
万元,用于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基建工程。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 万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着早建设、早投产、早获利的原则,基于现有办公楼、生产基地配套设施更有利于节
省开支优化项目投资、降本增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求,整
合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通过分期分批建设验收的方式,提早实现
部分产能投放,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更好的满足产品销售需求,增强公司竞争力,公
司拟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
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13 号作为实施地点。
(二)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南沙区小虎岛,东曹
广州科呈新建高分 南沙区小虎岛,东 广州科呈新材料有 二纵路以东、东曹一
广州科呈新材料
子材料助剂建设项 曹二纵路以东、东 限公司、呈和科技 横路以北;广州市白
有限公司
目一期 曹一横路以北 股份有限公司 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
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厂房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
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不变。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文林
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3,333.34 万
注册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 2 号
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染料制
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制造;塑
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总部管理;汽车租赁;运输设
备租赁服务;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
经营范围 境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超
导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轨道交通绿色
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
售;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
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新化学物质生产;新化学物质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务;
货物进出口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
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13 号作为实施地点的事
项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内部管理架构等进
行综合分析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呈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
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13 号作为实施地点。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
容均未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
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
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
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13 号作为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厂房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
助剂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运作》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
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系列产品
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
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
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