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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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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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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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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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责
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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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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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制定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细则及规范,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或向其馈赠贵重礼品。分析
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有关费用自理。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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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除非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
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
系、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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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等形式,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由董事会办公室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
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或采访活动的管理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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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不得利用调研或采
访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采访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参加调研、采访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采访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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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活动的管理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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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互动易平台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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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
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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