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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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
达”、“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
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4.36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2,541.86万股的1.0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7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85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
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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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拓斯达 指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指
制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归属           指
                 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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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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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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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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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7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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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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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4.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2,541.86万股的1.0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授出权益数 案公布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额比例
              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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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464.36   100.00%   1.0915%
    注:①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
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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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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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40%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0%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 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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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8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8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2.52元/股的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09元/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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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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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不低于 15.00%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不低于 38.00%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不低于 65.60%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数值均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如有)
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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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C”四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         A          B+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
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
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
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
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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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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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的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 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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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
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3
年8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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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64.36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
额为2,221.0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
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
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注:①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②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③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④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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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
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
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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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
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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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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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
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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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
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
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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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
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
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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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
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
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
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则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说明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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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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