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
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净利润增长率、新工艺
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综合性、成长性、盈利能力
以及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
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
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合理性,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设
定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经营环境、行业水平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情况,对
于公司而言既有较高的挑战性,也具有合理的激励性,有利于牵引公司业绩发展
与持续成长。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方华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确认
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董事会聘任方华女士担任公司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
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晶合集成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安广实、BEICHAO ZHANG(张北超)、陈绍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