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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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公司证券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
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人员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相关事件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时,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相关事件作出审批意见时;
  (五)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在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由董事
会秘书尽快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
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或其他有效形式确认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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