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
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
料;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
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部。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
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
部妥善保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
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己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所述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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