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
电邮、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微信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前 24 小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之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
通知,说明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提
前三日通知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和表决票上写明
本次受托出席和投票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一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八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与提案涉及的企业或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除上述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
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捐
赠事项,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绝
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负有对决
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时,按《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
“过”“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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