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8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第 四 届 董事 会第 九次 会议 ,审 议通 过了 《关 于变 更注 册资 本、 公司类型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 登记的 议案 》,该 议案尚 需提 交公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 公 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四 川港 通医 疗设 备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8 号)注册同意 , 公 司 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审 验, 并出 具了 《四 川港 通医 疗设 备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3)第 510C000333 号)。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7,500 万元变更为 10,000 万元,股份总数由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 类 型 由 “ 股 份有 限公 司( 台港 澳与 境内 合资 、未 上市 )” 变更 为“ 股份有限公
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二 、 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上 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 3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 拟 将 《 四 川 港通 医疗 设备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草 案) 》( 以下 简称“《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名称 变更 为《 四川 港通 医疗 设备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章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章 程》 ”) ,并 对《 公司 章程 (草 案) 》中 的部 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 第四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月 【 】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次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 社 会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 万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 于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板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0,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 2041 年 8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月 30 日。 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总 经 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设 计 、 制 造 、安 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安
装、销售:医用气体系统、医院洁净手 装、销售:医用气体系统、医院洁 净 手
术部净化系统、医院物流系统、医用呼 术部净化系统、医院物流系统、医 用 呼
叫对讲系统、医院智能管理设备系统、 叫对讲系统、医院智能管理设备系 统 、
高原弥散供氧设备、手术无影灯、医用 高原弥散供氧设备、手术无影灯、 医 用
制氧机、医用真空负压机、医用空气压 制氧机、医用真空负压机、医用空 气 压
缩机、电动医疗床、医 用 家 具、空气净 缩机、电动医疗床、空气净化设备 、 空
化设备、空调设备、泵及真空设备、气 调 设 备 、 泵 及 真 空 设 备 、 气 体 压 缩 机
体压缩机械、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生 械 、 压 力 管 道 、 压 力 容 器 。 生 产 、 销
产 、 销 售 : 医 疗 器 械 、 药 用 二 氧 化 碳 售:医疗器械、药用二氧化碳(压 缩 的
(压缩的或液化的)。本企业生产所需 或液化的)。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 料 及
原材料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承接:建 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承接:建筑机 电 设
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 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电 子
程 ,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 消 防 设 施 工 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 电 工
程,机电工程施工及服务,辐射防护工 程施工及服务,辐射防护工程,医 院 净
程,医院净化工程,医院供应室、检验 化工程,医院供应室、检验科、实 验 室
科、实验室工程。 工程。( 以 上 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 限 制 或禁止的项目,涉及国家规定实
施 准 入 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涉及许可
证的凭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 其 他 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 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 计 划 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 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 出 的 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 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 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司 发 行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 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 及 股 东
(六)上 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收 购 本 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 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 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 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 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 工
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 保 行 第 四 十 一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保行
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 的提
外担保总额,达 到 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 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达 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八)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八)中 国 证 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
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所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 议
保情形。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 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 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 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 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 上
通过。 通过。
公 司 为 全 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 控 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 股 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 , 属 于 本 条 第 一款 第 (一)项、第
( 三 ) 项、第(四)项及第(七)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 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交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资 产 ” 交
易,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易,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 金
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 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 上 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 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义 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 的 公 司 进 行 本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的 相 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 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 按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 入
算范围。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
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 集 股 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 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 事 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 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 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 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 日
的股东名册。 的 股 东 名 册。董 事会 未提 供 股东 名册
的 , 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 关 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 。 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 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 , 电 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 充 ( 六 ) 网 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分 、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全 部 具 体 内 及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 应 当 充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分 、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案 的全 部具体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以及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 意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 时
所需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以 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 ,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 断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所需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 股 东 大 会 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始 时 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一 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 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 的 间 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 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 和 (二)公司的分立、 分 拆、合并 、
清算; 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 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 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 者 利 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 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 开
披露。 披露。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 东 买 入 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 证 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规 定 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买 入 后 的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得 行 使 表 决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权 , 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 、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 证 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 征 集股东投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票 权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 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 票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权。除 法 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 票
和 监 票 。 审 议 事 项 与 股 东 有 利 害 关 系 和 监 票 。 审 议 事 项 与 股 东 有关 联 关 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 、
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 司 的 董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能 担任 公司的董
事: 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 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 证券 市 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 可 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其 职 务 。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 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 , 至 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 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 事 就 任 满 未 及 时 改 选 , 在 改选 出的 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行 政 法 前 , 原 董 事 仍 应 当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 董
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 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 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 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 总
数的 1/2。 数的 1/2。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有 公 司职 工 代
表 。 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 职 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 按 照 法 第 一 百 〇九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 中 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 内 , 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 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 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 、 (十)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 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 他 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并 决 定 其 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 副
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 捐 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 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 电
话、传真、电邮、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 话、传真、电邮、电子邮件、 署 名 短信
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 息 、 微 信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会议前 24 小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24 小时。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 会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 头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 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和 会议期 (二)会议期限;
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门 委 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 事 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事 会 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士 。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董 事 组 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 多
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 人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委 员 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制度由董事 会 制
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 议 通
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 审
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 其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 的
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查公司 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查 公 司
的内控制度。 的内控制度;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 所 相 关规定及本章程、董事会授权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 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 员 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 搜 寻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对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 审
查并提出建议。 查并提出建议;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 易 所 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董事会授权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 经 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 提 出 建 人 员 考 核 的 标 准 , 进行 考核 并提出建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政策与方案;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
券 交 易 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董事会授
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 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 建
议。 议;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 定 及 本章程、董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 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 的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 司 高 级 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 解 聘 (六)提 请 董 事 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 应 由 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 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 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 , 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 司 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 违 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 东 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 定 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 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 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 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 比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 适 当 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 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 选 举 产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 形 式民主选
生。
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 会 计报告,在每 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 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 披露中期报告。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上述年 度 报 告 、 中 期报告报告按照
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 国 证监会及证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 、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 、
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传真、电话、 署 名 短 信息 、微信之一种
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 件 、
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传真、电话、 署 名 短 信息 、微信之一种
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 上 签 名 出 的 , 由 被 送 达 人 在送 达回 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 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 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电子邮
件到达收件人指定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电 子 邮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 件到达收件人指定邮箱的日期为送 达 日
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公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 真 发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 ; 公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 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 司 通知以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送出的,以通知之日为送达日
期。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上”、 “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 ”
“ 低 于 ” 、 “ 多 于 ” 、 “ 少 于 ” 、 “多于”“少于”“过”不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审 议。 公司 将于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后及 时向 工商 登记机关办
理 注 册 资 本 和 公司 类型 的变 更登 记, 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备 案登 记等 工商变更、
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