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认真审阅了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加期审计事项相关议案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审慎
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加期至 2023 年 05 月 31 日,为使相
关文件能够反映交易各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05 月 31
日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制作的《深
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