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鲁
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所有相关文件,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推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激励计划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极大地激发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由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身故,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违反《本
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项规定,不具备激励资格,已不符合
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2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30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本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26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2.689万股,以及预留授予的75名激励
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6.096万
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0.0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