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 中国卫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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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
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
             ,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
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
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保存方式可以为电子方式。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修改
时亦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中国卫通上字[2018]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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