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解
锁上市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 2022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锁的 160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
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