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
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
担保总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11.66 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57%。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
司不存在实际担保余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未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深圳华大特检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本次收购深圳华大特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特检)股东股
权实现一体化运营,有助于整合华大特检优势业务,完善公司“预、筛、诊、治”
全产业链闭环解决方案,符合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根据
交易标的净资产为参考依据,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确定
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
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深圳华大特检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于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