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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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
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部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满一年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
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
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股票收益五至二十倍罚
款,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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