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任职资格合法。
董事任职资格,并取得了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的提名,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
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社教
李宁梓
刘丽华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