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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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11 日为
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有关规定以 2023 年 8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87.94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
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签名):
强赤华
赵三军
汤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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