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3-010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3,993,473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股份 22,392,3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7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01,17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601,17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01,173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3,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3,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3,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3,4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