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
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
企业产权转让);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标准的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以下称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公司出售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本制度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不适用本制
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子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作为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二)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三)集团公司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子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理行为,并报送战略投资部备案;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产权转让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
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集团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资本结构,促进资产
优化配置;
(三)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原则,有利于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当集团公司需要对外进行产权转让时,由标的公司协助战略投资部
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并制定《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
第十条 《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业人才状况、企业资产构成及现金流状况等;
行性分析、企业发展规划等;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按照公司章程,履行标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产权转让意向;
(二)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出具股东会决议;
(三)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选聘中介机构对被转让
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做好备案工作;
(四)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选聘中介机构就产权转
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集团公司战略投资部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六)标的公司填写《资产处置议题提报单》
(详见附件 1),连同内部决议
报战略投资部,由战略投资部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后发送至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会
审,各职能部门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签署《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表》(详见附
件 2)。后提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策,若产权转让标的达到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审批标准,由证券事务部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审议未通
过的转让事项须按照会议要求,重新组织材料、履行审议程序。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发生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产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的规
定。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应按照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
工作。
第三章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
债权、知识产权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重大
资产对外处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议题提报单》,
委托相关人员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二)战略投资部审核通过后组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会审,各职能部门需
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签署《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表》(详见附件 2);
(三)提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策是否予以处置;
(四)决策通过后,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选聘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
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编制《资产处置方案》;
(五)战略投资部提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后,证券事务部根据处置标的的金额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进行决策,审议未通过的处置事项须按照会议要求,重新组织材料、履行审
议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上述产
权转让一致。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先进行内部决策后,报集团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报废实物资产由使用或保管部门负责处置,原则上按公开方式进
行变卖。
第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
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对资产处置的履
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
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决策机制。集团公司及子公
司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致使集团公司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失职失责责任追究办法》
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附件 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议题提报单
议题名称 提报单位
汇报人 提报时间
审议事项分类(在相应选项打√):
一、产权转让( )
二、资产处置( )
债权( )6、知识产权( )
三、其它需审议事项( )
汇报要点:
年 月 日
附件 2: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表
审议事项
时间
相关事项描述:
战略投资部
意见
财务资金部
意见
法务风控部
意见
证券事务部
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 3:
产权转让决策流程示意图
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召
标的公司
内部决策 开股东会
战略投资部 选聘中介机构,
出具相关报告
各职能部门审议会签
审议未通过
审议通过
决 过
策
未
通
过
总裁办公会决策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策
决策通过
执行
附件 4:
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产使用或
提出处置申请
保管部门
未通过
审核并组织会签 战略投资部
通过
未通过
总裁办公会决策
是否处置
通过
选聘评估机构,出具 资产使用或
评估报告,编制方案 保管部门
未通过
总裁办公会审议
决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策
未
通 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审议
过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策
决策通过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