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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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联络,对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知晓内幕信息的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包括全资、下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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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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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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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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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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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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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
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
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信息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确有必要向外部主体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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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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