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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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
(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
(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
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部)和人员。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
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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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
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
质的词语,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
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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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
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
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
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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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
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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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
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
件后,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符合条件媒体上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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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和披露收购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详见第十四条,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
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
审计。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
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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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及其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
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因《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
达到 20%的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
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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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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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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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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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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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
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
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
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
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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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
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
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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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官及财务部门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
发布。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
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书等。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
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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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
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公
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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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
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
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
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科创板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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