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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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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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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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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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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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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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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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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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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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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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
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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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
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
无效,重新表决。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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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所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2。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四)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
定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定
执行。提名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名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持股凭证;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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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章程或证券监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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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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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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