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莲花健
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我们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监事会对《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
共享与约束机制。
三、监事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刘俊、李双全、申芙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