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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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
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至少每季
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三)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
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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