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板股票上市规则》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长明、谢谈、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