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作出的调整,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
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部分内容的修
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和要求,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 关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部分内容的修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
四、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
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
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鸣杰 ____________ 黄海燕 ____________
张桂森 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