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杨金才、阎磊、孔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