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八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
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
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公司的内部
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
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
管要求为准。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