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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
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应当至
少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及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
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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