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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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五)离职后半年内;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七)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
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
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二)已增
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四)增持
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
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三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
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
收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
董事会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买卖股票的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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