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证券代码: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债券代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
鹿股份”、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已回购的 48 万股股份将全部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
来源,其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340.34 万股的 2.95%(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
股期,本激励计划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的股份总额,下同)。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57%,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 总 额 的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含公司营销(技
术)副总监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力资源行政总监
等在内的核心管理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96 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
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4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4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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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授予)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若预留部分于 2023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授予)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付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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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飞鹿股份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飞鹿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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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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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
本公司、公司、飞鹿股份 指
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含公司营
激励对象 指 销(技术)副总监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
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等在内的核心
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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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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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上市规则》、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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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 授权董事会
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 划安排存在
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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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含公司营销(技术)副总监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力
资源行政总监等在内的核心管理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
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章卫 国先生,章
卫国先生自公司股改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发展初期,章卫国先生带领
公司全体员工开拓市场,将公司打造成轨道交通防腐涂料及防水材料优势企业;2017
年,章卫国先生领导公司登陆深交所创业板,推动公司走向资本市场;上市之后,章
卫国先生一直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2021 年 5 月以来,章卫国先生担任公
司董事长兼战略与政策决策小组组长,着眼未来,统筹公司业务和管理资源,身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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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战略、投资和融资决策及资源整合的重大使命,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兼决策者,对
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将章卫国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是基于 其对公司的
突出贡献和成绩及重要作用的基础之上作出的决定,有助于其更好的全面领导公司,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有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 励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12 个月
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由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次授予情况及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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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已回购的 48 万股股份将全部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
来源,其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340.34 万股的 2.95%。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57%,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8%。
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 过公司股 本 总 额 的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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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董事长兼战略与政
章卫国 112 21.92% 0.65%
策决策小组组长
范国栋 董事兼总裁 30 5.87% 0.17%
韩驭安 财务总监 30 5.87% 0.17%
易佳丽 董事会秘书 5 0.98% 0.03%
含公司营销(技术)副总监在内的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公司总
裁助理以及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等在
内的核心管理人员共计 75 人
预留 100 19.57% 0.58%
合计 511 100.00% 2.95%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
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经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
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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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
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
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
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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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计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
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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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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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6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5%,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5%,为每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75%;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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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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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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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授予)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若预留部分于 2023 年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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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付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 合格,
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
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
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并间接反映公司在
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现状、
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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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性和合理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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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飞鹿股份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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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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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
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
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
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411 万股,按照上述
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 本 总 额 为
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6 月授予限制性股
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 2022
年至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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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
少实际授予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 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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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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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 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
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期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
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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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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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派送投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
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
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
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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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四)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
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
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
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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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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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