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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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
公司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由于前次募集资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以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7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公司上述安排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控股股东华融泰,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
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
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完成后,华融泰持有公司的股份将超过 30%,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华融泰将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华融泰作出上述承诺后,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项的情形。公司作出的该
项承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具
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
障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昝志宏、樊燕萍、陈运红、马彦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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