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风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上半
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四、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及
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提高子公司贷款和融资效率,公司拟在
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
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累计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
累计额度有效范围内担保金额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纪志成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汪群峰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