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
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是基于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虑,本次调整
能够更好地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审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
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等)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综合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净利润指标可以用来衡量公司
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两项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
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两项考核指标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员工的凝聚力与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该设定
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综合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综合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刘崇
年 月 日